避免“钱等项目”等情况

本报综合 近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公布《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办法要求,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办法强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补贴发放周期等及时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情况。租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住房保障

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

城中村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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