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申报缴费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全月,缴费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通知》提出,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缴费人应于年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缴纳,缴费人应于季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季医疗保险费。

总监制:陈贻涛

监制:傅光锴

审核:孙赢男

责任编辑:汪晓江

编辑:黄燕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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