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全月,缴费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通知》提出,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缴费人应于年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缴纳,缴费人应于季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季医疗保险费。
总监制:陈贻涛
监制:傅光锴
审核:孙赢男
责任编辑:汪晓江
编辑:黄燕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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