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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作者是万斯同(结语)碧牡丹·曹雪芹(万斯同)

原标题:《红楼梦》作者是万斯同(结语)碧牡丹·曹雪芹(万斯同)

碧牡丹·曹雪芹(万斯同)

谁泣埋香冢,谁问谁情种?

落尽千红,今日谁怜绛洞?

泪洗枯容,频拭仍泉涌,只因前世恩重。

有谁懂?万艳争何宠,阴司案前归总。

谁吊东风,隐忍再题残梦?

花事成空,莫道春堪送,且留些与人共。

万斯同小像

万斯同史名太著,人们往往以为他不可能是《石头记》作者。

万斯同“弱冠时为古文词诗歌,欲与当世知名士,角逐于翰墨之场”。后来他决定放弃“古文辞章”之学,因为他认为“读书必有先后,当先经而后史,先经史而后文集”,“先大肆力于经史,俟经史之学既充然有余,则放笔之时自沛然莫御”。“暂辍古文之学”,是为了“他日发为文章”“更有卓然不群者”,强调“尽读天下之书,尽通古今之事,然后可以放笔为文”。(万斯同《与钱汉臣书》《与从子贞一书》)

万斯同入京后很快发现,要“纂成一代之史”“藉手以报先朝”,只有私修明史一途。但即使是私修明史,清廷所忌讳之“明史”也一样不能秉笔直书,“庄氏明史案”就是前车之鉴。

“庄氏明史案”:明熹宗天启朝内阁首辅朱国祯告病返乡后,编有《皇明史概》和《列朝诸臣传》。明亡后,浙江湖州富户庄廷鑨从朱国祯后人处购得部分史稿,延揽江南一带才子加以修订,并补写了崇祯朝和南明史事。书成不久,庄廷鑨去世,其父庄允城将书刻印行世,书名《明史辑略》。该书对清室并没有过分讪谤之语,只是对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对“奴酋(努儿哈赤)”名号,也没有加以避讳。在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李成梁所豢养。这是清廷最忌讳之事,被归安知县吴知荣告发,清廷派人查究。庄允城被逮捕上京,惨死狱中,庄廷鑨被毁棺戮尸。康熙二年(1663),凡作序者、校阅者及刻书、卖书、藏书者均被处死。此案被处死刑者70多人,其中18人被凌迟处死,入狱者两千余人。“庄氏明史案”被史家称为“清初文字狱第一案”。

《石头记》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只有“以史事为己任”,“愿纂成一代之史”“以上告列祖在天”之万斯同,才会采用如此方式来完成有明一代之史;只有“经史之学”“充然有余”之万斯同,才能“放笔”为此《石头记》一书。而第五十回和第五十一回之灯谜诗、第二十二回贾政之灯谜、第五十回李纨三姐妹之连环谜,以及第一回之“曹雪芹”、第十六回之“山子野”,已将万斯同之姓之名之字(季野)之号(石园)及其创作之背景之动因之手法之内容之目的,全部隐寓其中;好友钱光夔、杨宾也记载了此事,也可证《石头记》从其助手钱名世手中传出。至此,我们可以下结论:《石头记》作者是万斯同。而“有明一代之史”=《明史》(万稿)+《石头记》,万斯同就此从“红楼”走将出来。

《石头记》第一回有脂批云:“这是第一首诗。后文香奁闺情皆不落空。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为传诗之意。”

康熙三十三年(1694),万斯同在为李嶟瑞诗集所作序中说:“余少时尝学为诗,已而悔之。谓诗之为道,非竭一生之精力,读尽天下之书,必不能传世而行远。故自三十以往绝意不为。后虽间有所作,或一岁数首,或数岁一首,至己未(康熙十八年,1679)入都之初,乃得百五六十首,然绝不以示人……”

但事实上,万斯同从未停止过“为诗”。万斯同入京修史前,曾作《鄮(mào)西竹枝词》50首和《明史新乐府》56首。刘坊评价《鄮西竹枝词》说:“竹枝词,唐人不过写其方之谣俗以代弦管,今先生五十诗乃鄞县之地志,可谓一翻从前之案矣。”诗人李邺嗣高度评价《明史新乐府》说:“季野即未及纂成一朝之史,而以《明史新乐府》先之,是亦史之前驱也!”此后,万斯同在北京《明史》馆最后将《明史新乐府》删定,广为传抄。清中叶著名学者全祖望评价《明史新乐府》说:“其议论有足定史案者。”

由此可知,万斯同之所谓“自三十以往绝意不为”,是指不为那种“不能传世而行远”之诗词。而在他“尽读天下之书,尽通古今之事”而“放笔”撰写《石头记》之时,自然会有“传诗之意”。第二回又有脂批云:“只此一诗便妙极!此等才情,自是雪芹平生所长,余自谓评书非关评诗也。”

“天地虽久,必传可拟”!《明史》(万稿)和《石头记》就像雨后天空之虹霓,我们必须凝神注目,感叹万斯同之神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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