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8年2月家住亦庄镇贵园东里的李某与楼上正在装修的张某发生了纠纷。家住3楼的张某不久前在贵园东里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开始装修,而住在楼下的李某家有一年迈体弱的母亲,装修严重影响到了其母亲的休息,双方几次协商未果,遂同时到亦庄镇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矛盾焦点:如果是简单的装修扰民案件,完全有理由要求装修方停止侵害,而本案正在装修的张某严格按照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装修。而楼下李某的母亲恰巧有心脏病,一听到突然的巨大响动,就会给身体造成极大的负担。双方均有各自的理由和难处,使得本案并不能向普通装修扰民案件一样处理。
调解过程:亦庄镇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完具体情况后,分析得出: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很难化解双方的纠纷,还要更多地从情、理出发。首先,工作人员单独向张某讲述了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起初张某不以为然,反复强调自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装修。工作人员语重心长地对张某说,李某的母亲年岁大了,又有心脏病,谁都有母亲,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处在李某的位置,是不是也不能让自己的母亲受这样的罪呢。张某听了工作人员的话,表示愿意同李某再次协商,但也很为难的强调不能因为这样就不施工了。工作人员接着又单独找到了李某,向李某说明了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合法的,李某很为难说:我也知道张某没有超出规定的时间施工,但我母亲实在是经不起突然巨大响动的惊吓。工作人员看到双方都开始从对方的角度出发,一改最初来到调委会时剑拔弩张的态势,趁热打铁,将双方叫到了一起,向双方提议到:大家聚到一起不容易,今后还有做很长时间的邻居,都为对方多考虑一下,邻里之间还是要以和为贵啊。经过反复的商议,双方互谅互让,决定张某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完成凿墙、打孔等可能发生重大声响的工作,这段时间李某可以让家里的保姆带着老母亲出去散散步,如果遇到临时性的可能发出巨大声响的工作,由张某提前告知李某一声。就这样,一场看似普通却又困难重重的纠纷被调委会的工作人员用情和理化解了。
法律依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临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反响、效果:通过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当事人双方没有再就此事发生争议。同时也为小区内其它正在装修或以后可能装修的业主提供了一个借鉴,呼吁邻里之间能够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亦庄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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