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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博览会-金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博览金奖(简称“艺博奖” )是中国艺术博览会(简称“中艺博” )组委会主办的专业艺术类奖。

  第二条 艺博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提升中国艺术家原创作品地位,褒奖艺术原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艺博奖采取专家提名或权威机构推荐,公众评奖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每年举办一次艺博奖评选活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获奖比例

  第五条 艺博会奖项设置

  (一)奖项类别分为:中国艺术博览金奖(简称“金奖”)、中国艺术博览会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中国艺术博览会专项奖(简称“专项奖”)、中国艺术博览会特殊奖(简称“特殊奖”)及中国艺术博览会最佳组织奖(简称“最佳组织奖”)。

  专项奖包括:行业协会专项奖、特邀国或特邀地区的专项奖。

  (二)作品门类涵盖: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作品及相关美术作品等。

  第六条各奖项的获奖额度与参评者的比例不高于1:10。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七条 参加中艺博或以中艺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会的全社会中青年原创艺术家。

  第八条 参加中艺博网上展览会的原创艺术家。

  第九条 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参评者及其作品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仍可继续参加评奖。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 十 条 中艺博组委会下设艺术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艺委会” ),艺委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一条 艺委会由专业艺术家、社会鉴赏家组成。其成员由中艺博组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艺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委员若干人。艺委会可按艺术门类分设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艺委会下常设艺委会办公,负责评选的常务工作。

  第十五条 艺委会在中艺博组委会指导与监管下制定评选标准和评委道德规范条例。

  第十五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参评,该评委将予以回避。

  第五章 参评条件

  第十六条 参评者及参评作品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艺委会认定的权威机构或知名艺术家提名、推荐;

  (二)本人及作品有不少于两次经组委会认定的全国性展览纪录;

  (三)作品有过壹佰万人民币以上的(以本人申报并经组委会指定机构认定文件为准)现金成交额。

  第十七条 参评作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获奖者须同意并接受由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公示活动,无论公示活动表现为何种方式。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 十九 条 由艺委会印发《中国艺术博览金奖参评须知》及《中国艺术博览金奖参评报名表》。

  第 二十 条 艺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和《中国艺术博览金奖参评细则》做好参评者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艺委会采取针对艺术门类分组评选、参评作品逐级打分方式评选出获奖艺术家及优秀作品。

  评选过程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级依次进行,通过初评的作品方可进入复评,通过复评的作品方可进入终评。

  第二十二条 终评评委为获奖作品撰写获奖评语,给出获奖作品市场参考价位并颁发《市场参考价位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 艺委会为每届中艺博或以中艺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评出最佳组织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候选人名单须提交现场或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评选结果报中艺博组委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评选结果定期予以公布。颁奖庆典与展会同期、同地举行。

  第七章 奖励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者颁发奖杯及获奖证书。

  第二十八条 艺委会终评评委对获奖作品给出市场参考价。

  第二十八条 获奖作品将收入《中国艺术博览年鉴》。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应邀参加颁奖典礼,并与颁奖嘉宾合影留念。

  第 三十 条 在充分尊重参评者意愿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艺委会有权对获奖艺术作品进行永久性无偿收藏,或向其他知名权威机构推荐收藏。

  第三十一条 经艺委会审核并签署相关合约后,中艺博组委会为获奖艺术家提供常年作品代理销售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艺博组委会定期为获奖艺术家提供全国巡展或出国展览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作为获奖艺术家,其作品经艺委会审核通过后将有机会参加中艺博组委会组织的大型送拍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者及获奖作品进行网上展示、展销。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艺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评选标准,遵守评委道德规范条例和中艺博组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违反规定或有关纪律者将采取评委撤销评委资格、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方式;必要时对处分结果进行媒体公告;出现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评者或选送机构如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虚假、冒名填报参评信息,一经查处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项予以撤销,追缴奖杯及获奖证书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艺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艺委会办公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参照本办法设立其他相应奖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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