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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面
姚文元表示“对不起邓小平”
第二次会见在12月11日,姚文元已不像第一次会见时那样拘谨。当律师问及起诉书指控他诬陷原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和迫害市长曹荻秋是叛徒的事实情况时,他说:“在1967年1月,我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的言论。”
问:“有过什么攻击性言论?”他沉思好久,才说:“具体的已记不起来,大概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曹荻秋定为叛徒,是张春桥在上报的报告上批的,我也画过圈。定曹为叛徒是错误的,我画过圈应负担一定责任。”
问:“1976年4月北京广大群众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你说了什么?”
答:“我说这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是我又犯了严重错误。”
问:“你把许许多多的群众参加悼念周总理的活动,定为反革命案件,是什么性质的错误?”答:“定反革命事件是上面决定的。”
问:“你派记者到天安门调查情况,情况是不是你汇报、反映的?邓小平与天安门事件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栽赃诬陷‘邓小平就是这项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
姚文元满头是汗,最后表示对不起邓小平,说犯了严重的错误。
问:“起诉书指控你与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事实情况怎样?”
答:“上海武装叛乱一事,我看了起诉书才知道,1976年5月7日在北京我曾向上海写作组成员陈翼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是暴力解决问题’。是在对‘文化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一点儿体会,若我讲一句话对上海武装叛乱舆论准备起作用的话,那我应负一定的责任。”
律师感到,姚文元虽然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大都承认,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第一次会面
江青发问:“我的案子谁起诉?”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作为“两案”律师组领导成员,一起陪同律师到秦城监狱去会见被告人,可谓十分郑重。
正好江青在小睡。律师参观了江青的羁押地。羁押室内一床一桌一椅,布置简洁,大约有二十多平方米。当时江青每月伙食费为36元,这标准在当时是比较高的。
过了一会,两位女法警将江青带来会见。张思之招呼她坐下,她点了点头,故意显得斯文懂礼、从容不迫,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向她说明: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江青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她这样一停一顿地说着,“至于你们……”她到此故意止住,用一种令人感到狡黠的眼光看着律师,不再说下去。后来,又说:“我的案子复杂啊!”“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张思之告诫她:“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江青说。朱华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她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起诉决定,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你的案情特别重大,所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专门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
律师的话音刚落,她立即说:“检察人员还没有和我把事情说完哩,怎么就起诉了?这本来是党内的事情,怎么会起诉?”江青停顿了一下继续讲:“现在我是被开除了党籍,这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张思之立即向她说明:现在你的问题不是什么党内问题了,而是经审查核实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反革命罪而被起诉了。江青突然提高嗓门喊道:“起诉我是反革命,谁是反革命?我要控诉公安部……”她愈讲愈离谱。张思之只好打断她的话,“你这通儿话,离题太远了!”不料她立刻作出反应:“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是病人,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朱华荣有点儿激动,反驳道:“你刚才一再说耳朵不好使,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儿,怎么又变了呢?”“现在距离这么近,我可以听到。”江青说。
朱华荣跟着说:“既然都听到了,现在就请你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江青居然红了眼圈,轻声告诉律师:“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身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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