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撤兵朝鲜:李鸿章与伊藤博文订立天津条约
光绪十一年(1885)正月,日本以清军平叛伤及日兵等事,派特命全权大使伊藤博文来华交涉。二月,上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在天津与伊藤谈判。 二月十八日首次会谈,伊藤提出两项议题:一、清军从朝鲜撤出,二、惩办打伤日军的清军官兵,对受害的日本商民赔偿损失。当时,清军驻朝1000多人,日军驻朝仅100多人,伊藤提出,或撤清军,或增日军。李鸿章指出:朝鲜是清朝的“藩国”,清军驻“藩国”与日本无干;对平乱时伤及日兵一事,他坚称,根据调查,责不在我,而对伊藤提出的清兵伤害了日本商民,他说查无实证,对赔偿的要求据理驳回。
至二月二十二日,双方各持己见,会谈三次仍无结果。伊藤派他的随员本武扬(时任驻清公使)来询问中方可以接受日方的哪几项议题,李鸿章答道:“彼此撤兵一节,事关永远息争,尚可酌商妥办;至议处营官,偿恤难民二节,或非情理,或无质证,碍难允行。”本武扬随即传达伊藤博文的话,以罢谈相要挟:“互商撤兵,驻京公使尽可议办。兹特派头等使来商,何等郑重,不能专为此一事。若仅允此件,伊藤拟于二十五日会议后,即启程回国。”李鸿章厉声示以刚强:“朝鲜事,中国并未办错,其错处全在竹添,若因此决裂,我惟预备打仗耳!”
此时,中法言和,李鸿章无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付日本。伊藤见机会已失,清军又牢牢控制着朝鲜,日本短期内难以扭转局面,中断谈判,并无好处,只好回到了谈判桌上。
李鸿章致信军机处:“日本自改用西法后,日浸强大,久有轻视中国、并吞高丽之志;前与朝鲜立约,明认为自主之国,即暗唆其不属中国之意也。厥后美、英、德各邦与朝鲜议约,朝鲜虽另具照会声明为我属邦,而各国皆置不答,亦由于日本一气沟通,但不便明与我争耳。”琉球已失,安南已失,朝鲜也在暗争独立,在这样的背景下,再争朝鲜的“属国”地位,已无实际意义,但清廷君臣囿于传统观念,朝鲜的“属国”地位不容置喙,李鸿章在谈判中不能不坚持。可是中朝、中日关系亟须调整,一要防止再度陷入朝鲜的“党争”和内乱,二要避免与日本在朝鲜发生军事冲突,三要适应国际形势承认朝鲜为独立国,他想到了撤军,只有先在朝鲜与日本脱离接触,才能走出进退两难的境地。当然,久安之策,还需从长计议。二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会谈结束时,李鸿章开诚布公,亮明了中方的观点:“我有一大议论,预为言明。我知贵国现无侵占朝鲜之意,嗣后若日本有此事,中国必派兵争战……缘朝鲜关系我两国紧要藩篱,不得不加顾虑,目前无事姑议撤兵可耳。”伊藤答道:“中堂所论,光明正大,极有远见,与我意相同,当谨识勿忘。”
李鸿章拟交条款四项:一、限期四月中,日之兵尽数撤回本国;二、中国教习10至20人定立年限,期满撤回;三、朝鲜与中日两国商民有争端,两国派员前去查办,均不带兵;四、“朝鲜本国如有乱党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
日方拟交条款有五项:一、嗣后中日均不得驻军朝鲜;二、“前条约款,仍与中日两国战时之权无干。若他国与朝鲜或有战争,或朝鲜有叛乱情势,亦不在前条之例”;三、中日两国在朝鲜如有交涉事端,应和平解决;四、两国均不得在朝鲜教练兵士,由朝鲜选用他国教习;五、订约四月之内中日两军尽数撤回国内。
二月二十七日,李鸿章与伊藤第五次会谈。李问伊藤:“日方第二条为何意?”伊藤解释道:“谓如两国交战时,各有自主之战权,系照万国公法,与第一条所说不派兵之话不相干涉。”在谈判中,只要李一提到朝鲜的“属国”地位,即被伊藤驳回:“若论朝鲜与中国交接之道,更费唇舌,不若不议为妥。”李提议修改日方的第二条:“贵大臣所拟第二条,宜酌改,如他国与朝鲜有战争之事,中国一定派兵相助,不在此例。”伊藤狡猾地窥探中方的底牌:“中堂之意,如他国欲攻朝鲜,或恐其假道来攻中国,故中国必派兵往援?”李答:“无论他国之意是否与中国为难,但攻朝鲜,则中国必派兵助之。……万一朝鲜有内乱之事,该国来请兵,中国必派兵前往,为之定乱。此次约内必得说明。”伊藤也为日本力争出兵的理由:“如果朝鲜乱民有杀害日本官员等事,日本亦可派兵否?”李答:“如有必应派兵之事,日本亦须知照中国。”
三月四日,李鸿章与伊藤博文订约三条: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二、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教练兵士,足以自护治安;又由朝鲜国王选雇他国武弁一人或数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国均勿派员在朝鲜教练。
三、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本节引文见《中日战争》,一,P489-538)
伊藤窃喜,他迫使中方撤兵、撤教习,为日本争取到了“朝鲜有事即可出兵”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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