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女士
(一)祝贺全国第一个同性恋社团成立 2006-10-29
今天从广州一位记者那里得知,全国第一个同性恋社团在中山大学正式成立并成功注册。这真是一件值得祝贺的事情,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是历史的进步。他们在创造历史。他们的举动意义重大。
目前,应当尊重少数族群而不是歧视他们已经成为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的共识,也是知识界的共识。中国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地走向文明,社会就是这样一点一点变得更加美好。
(二)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2006-10-28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上海有一份高考作文因为写的是同性之间的爱情而被判零分。看了看那作文,文笔还不错,怎么也不至于得零分的。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如果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那反映出太多的问题:
第一,同性恋恐惧症在公众中的严重程度。
第二,高考评分原则:评价一份作文,应当以语文程度为标准,还是以思想倾向、价值观为标准?这是典型的不公正评分。
第三,如果一个评卷者以个人的价值观或未必正确的多数人的价值观来评分,应不应当受到不公正评分的追究?有没有一个公正的机制来对评分标准的对错做出评判?被不公平评分的人有没有申诉的途径?看来当事人并没有这样的途径来提出抗诉。
第四,对待歧视少数族群的行为能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有反歧视法的社会,这样公开的歧视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用以避免再犯。我们现在没有类似的反歧视法,也就不能避免这样的典型的歧视事件再次发生。少数族群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人们应当站出来反对这样公开的歧视事件,提高国民素质,保护和团结少数族群,建构和谐社会。
(三)换偶问题 2006-10-24
今天下午到凤凰网“性情解码”栏目做了关于换偶的直播。一位有过换偶经历的女孩讲了她的经历,我对她印象很好,他们夫妻感情也很好。
讨论涉及了很多问题:
第一,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据此,曾有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被判死刑的案例。这个法律虽然已经不再实行了,但是它仍然像达摩克利斯剑那样悬在人们的头顶上,起威慑作用。而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我们应当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因为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第二,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不同的是,前者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后者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因此,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
第三,换偶活动对社会有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参与换偶活动的人数众多,达到夫妻总数的2-3%,并没有伤害社会。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四)二奶问题 2006-10-19
今天去做了一期“一虎一席谈”。这是我第二次参与这个节目,上次的主题是“同性恋该不该走出异性婚姻”,这次的主题是“为二奶维权是维护社会正义还是助纣为虐”。话题的由头是有一位律师创立了一个为二奶维权的网站。
我发表了以下看法:
首先,一夫多妻(妾)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中国男人一有了钱就想搞三妻四妾,实在是一种令人感到恶心的陋习。怎么没听说比尔盖茨有了钱就想包个二奶?
其次,一个男人,有家有口,去搞婚外性关系,这是违反婚姻道德和忠诚承诺的。
第三,一个以搞钱为目的的二奶与一个性工作者身份不同,性质相同,前者为批发,后者为零售。中国现行法律并不保护性工作者讨要嫖资(如果对方少给钱或不给钱)的权利,也并不会保护二奶分割男方家庭财产的权利。二奶和大爷的交易是两个个人的私下交易,无法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二奶如果要求分财产,其处境相对于这对夫妻就像他们的一个普通朋友对其提出财产要求,法律显然是不能支持的。
此外,有几种情况是应当特别加以说明的:
第一,私生子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的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此二奶的子女有权要求被抚养的权利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二,不能排除有些二奶是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对于这样的人来说,当然也不存在财产权纠纷。
第三,二奶的做法虽然违反婚姻道德,但是她作为一个自然人、一个公民仍旧拥有所有的人权,其中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权和性权利。
(责任编辑: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