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银河
我的言论引发了一片非理性的反对之声,其中薛涌的比较理性,但其中的观点我不同意,特反驳如下:
第一,虽然我不喜欢,但是他有权利。薛文说,既然你不喜欢多边恋,就多讲一夫一妻制好了。 许多事我都不喜欢,或者自己做不到,比如说一夜情、同性恋、多边恋、换偶、参加性聚会等,但是我认为,喜欢它们的人有做这些事的权利,这个权利属于他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受到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虽然有很多人出于非理性认为做这些事的人很不齿,但他们也是人哪,也有他们的人权,不是吗?多数人群的非理性的力量是很残暴、很强大的,就连我为这些少数人群的权利说句公道话都要挨骂,可见这些人的权利是多么脆弱、多么容易受到侵害、多么缺乏保护啊。这难道不是目前中国可悲的现实吗?有人说过:虽然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言论的权利。我来套用一下:虽然我不喜欢你的做法,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做这种事的权利。这就是我的立场。
第二,现在中国难道不需要启蒙?薛文说我落入了启蒙的陷阱。将启蒙视为陷阱是西方社会进入后现代时期后人们对现代主义的批判,认为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价值并不是没有缺陷的。但是,根据我多年对中国性现状的研究,我们的社会并没有进入后现代阶段,而是刚刚走出中世纪,刚刚进入现代的门槛。“自由”和“人权”这类启蒙话语在当今的中国仍然是贬义词,个人权利之类的观念也才刚刚引入我们的社会生活。这就是中国可悲的现状。
如果说中国在经济上、政治上刚刚进入现代化阶段,由于“文化滞后”,我国在性观念方面还保留着许多前现代社会的野蛮、不文明的现象和观念。比如说:将参与性聚会的成年人判死刑;将参与换偶活动的人判死刑;将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判死刑;将“与多名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女性以流氓罪的名义判处有期徒刑;将一群把一个男子捆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的女孩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例参见我的专著《性的问题》)。这些做法绝不是现代社会应发生的,虽然近些年法律有了一些改变(取消了流氓罪),还有一些法律条文未改却已基本上不执行了(如聚众淫乱罪),但是说中国在性问题上刚刚走出中世纪的阴影恐怕并不过分。因此,仅就这个领域的状况看,启蒙绝不是陷阱,而正是我们的社会所急需的,也是我辈自由派知识分子的使命。
第三,回到哪个传统?薛文希望我回归传统的价值,不可无视习俗和传统伦理的价值。看他的上下文,是希望我回到一夫一妻制的传统价值。可惜,中国的习俗和传统价值并不是一夫一妻制,而是父权制的、一夫多妻(妾)的。一夫一妻制是西方基督教的习俗和传统,是中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才引进的。所以我不主张不加选择地保留传统、回归传统,而是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比如去掉父权制的糟粕,去掉纳妾的糟粕,引进一夫一妻制。与此同时,我们的制度应当是开放性的,而不是封闭的。所谓开放,就是应当使它能包容新的人际关系,比如同性婚姻(它肯定不是传统价值和习俗,但是世界上已有5个国家批准了同性婚姻,有更多的国家的制度中包容了同性的家庭伴侣关系),比如多边恋关系,比如同居关系(在北欧国家,在所有的生活伴侣当中,有半数是同居关系,没有进入婚姻)等等。有些人际关系虽然不是传统的,但是既然人们有这个需求,把它创造出来,它就有它的功能,不应当排斥它们,固守传统习俗和价值。一个有生命力的制度是能够不断加以改变的制度,而不是固守传统价值的制度。这些就是我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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